3-1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含贷款)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初始登记证;
4、买卖合同,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备注: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抵押登记的免收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并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备注:2000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第1、2、3、8页;2016年7月4日启用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第3、4、5、15页,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收第3、4、5、13页。
5、契税缴纳凭证。
3-2 征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安置房取得材料(包括安置房取得人资格审核证明及安置协议)(由建设单位提供);
4、房屋初始登记证(未颁发的,免收);
5、契税缴纳凭证。
3-3 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预告登记转现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转现登记的,免提交;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3-4 依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生效法律文书;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3-5 公有住房出售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直管公房除外);
4、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表;
5、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付款凭证;
6、购房人职级、职称及工龄证明(不享受的免提交)。
备注:房改房纠错换购已申领土地证书的,需提供土地证书原件。
3-6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
5、契税缴纳凭证。
3-7 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5、买卖合同;
6、契税缴纳凭证。
3-8 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赠与协议(遗赠的提交遗赠和接受遗赠的证明);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8、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3-9 不动产共有份额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份额转移协议。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夫妻之间除外)。
3-10 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继承有关证明材料;
5、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3-11 不动产互换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协议;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3-12 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3-13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5、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6、契税缴纳凭证。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3-14 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初始登记证;
4、契税缴纳凭证。
3-15不动产转让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按揭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契税缴纳凭证;
5、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6、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3-16 车库(位)转移登记
(1)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车库(位)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按揭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接受方属于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证明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接受方可以受让车库的证明;
4、房屋初始登记证;
5、转让合同(转让数量超过车库(位)配比的每户车库(位)数的,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证明) ;
6、契税缴纳凭证。
(2)业主之间车库(位)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按揭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接受方属于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转让合同;
6、契税缴纳凭证。
3-17 其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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