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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座城市发布摇号新政,所购房源3年内不得交易

2021-04-16 10:20:49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4月15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发布《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公证摇号选房时应提供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比例30%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人选房,摇号所获房源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交易等共15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合肥发布新房摇号新政
 
  《通知》主要提出了八大要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通知》提出,自2021年4月6日起,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公证摇号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因公证产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二、摇号选房应坚持刚需购房人优先原则
 
  《通知》提出,摇号选房应坚持刚需购房人优先原则。公证摇号选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比例30%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人选房。
 
  参与摇号的刚需购房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登记之日前无住房转让记录;登记购房之日前3年内拥有市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登记购房人登记购房之日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记载年龄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制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方案
 
  《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制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方案,方案应包括房源数量、公证机构名称、摇号方式及相关流程等内容。摇号方案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在组织摇号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制定购房登记规则
 
  《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制定购房登记规则,明确购房登记起止时间、地点(登记网址)、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仅有利于内部人员、特定关系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价外收费等登记条件;对刚需购房登记人不得设置首付款超过金融机构确定的贷款首付比例的登记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当于购房登记前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
 
  五、购房登记应当采取网上登记方式
 
  《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当期准售房源,并适时组织购房人登记,登记期限不少于3日(72小时)。购房登记应当采取网上登记方式,登记购房人上传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等购房资格证明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登记购房人符合限购政策情况进行核对,对不符合限购政策的登记购房人不予登记。登记购房人自当期登记之日起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摇号登记。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类编制《登记摇号名册》
 
  《通知》提出,购房登记截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刚需购房人和普通购房人分类编制《登记摇号名册》,在销售现场公示后送达公证机构,同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
 
  在登记期限内,符合登记规则要求的,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小于1.5的房源,报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但不得变更登记规则设定的条件,否则,应重新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购房登记。
 
  七、公证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主持公证摇号
 
  《通知》提出,公证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主持公证摇号,邀请3至5名登记购房人代表参与,摇号应全过程进行录像保存。摇号排序结果应当经公证机构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
 
  八、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通知》提出,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责任编辑:张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