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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无锡市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2-05-12 09:42:52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中有关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高品质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调整后的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1、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容积率在1以下(不含1)或4(含4)以上;

  2、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均为低层住宅(指地面以上不超过3层,含3层)或不超过5层(指地面5层,含5层)的多层住宅,且建筑形态为独立式别墅或联体式、叠加式住宅,或地面以上有部分叠加式(指标准层叠加)和平层式混合的,这一区域内的住宅均定义为非普通住宅;

  3、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若有不同类型住宅的组团,住宅建筑均为低层住宅(指地面以上不超过3层,含3层)或不超过5层(指地面5层,含5层)的多层住宅,且建筑形态为独立式别墅或联体式、叠加式住宅,或地面以上有部分叠加式(指标准层叠加)和平层式混合的,且该组团与其他组团间有道路、绿化带等明显区分,则该组团内住宅可确定为非普通住宅;

  4、土拍时已明确为高品质住宅的物业服务项目。

  以上四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认定为非普通住宅。

  建设单位对于拟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的房屋,应在办理选聘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项目非普通住宅分布情况的说明;

  2、以条件1确认为非普通住宅的,提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容积率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3、以条件2、3确认为非普通住宅的,提供项目总平面图,在总平图上标注拟定的非普通住宅组团位置;

  4、以条件4确认为非普通住宅的,提供土拍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备案时向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出具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的依据材料。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陈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