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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这些问题你遇到过吗?

2024-08-07 10:40:49   梁溪徙事

  小徙为您解答:袁先生去世后,继承就已开始,办理房产登记时子女就以书面形式和实际行动表示放弃了继承权,房屋产权登记完成后,遗产的分割就已完成,该房屋即归陆女士一人所有,二子女都不再享有房屋产权,不能享有征收补偿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徙为您解答:张先生死亡时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李女士一人,因此张先生的遗产仅有李女士一人可继承,且李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先生的同胞兄弟姐妹就无权继承张先生遗产。李女士有权按上述规定处分继承的房产,张先生的同胞兄弟姐妹无权干涉,李女士完全可以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责任编辑:张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