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减免中小企业租赁直管公房租金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房管理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部署,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依据《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和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支持企业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经营活动受损的公房承租人给予相应的租金减免支持,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以市场租金租赁直管非住宅公房用于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外转租的,原则上不作减免。
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按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为依据。
二、减免措施
1.免收疫情防控期间2个月的租金,疫情防控期间以2020年 1月为起始月。
2.对受疫情影响,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非住宅公房承租户,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房屋按时收回后,不向承租人清算违约损失。
三、减免方式
结合租金缴纳和租赁期限实际情况,减免可通过租金免收、租金抵扣、租期顺延和租金退回等方式实施。
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尚未收缴的,直接免收2个月租金。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已收缴的,由租赁双方协商,优先釆取从后期应收租金中抵扣免收金额或无偿顺延2个月租期方式,无法抵扣或不需顺延的办理租金退回。
四、办理流程
按提高效率、精简审批原则,房租减免工作由承租方提出申请,出租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具体操作如下:
1、申请
承租人填写《应对疫情影响减免租金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所承租房产的营业执照等。
2、审核审定
出租经营管理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分别报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
3、签订租赁补充协议并履行
根据审定结果,承租双方签订租赁补充协议并履行。
4、上报备案
将签订的租赁补充协议和《应对疫情影响减免中小企业租金情况汇总表》于2020年6月25日前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