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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志愿填报数量有变化!2019无锡市区幼升小、小升初政策发布

2019-04-26 16:50:23   无锡教育
    刚刚,我市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无锡市区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2019年无锡市区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部署2019年市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与往年招生政策相比,今年呈现两大变化:
 
    一是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二是民办学校志愿填报数量和录取方式有变化。
 
    今年招生入学工作有哪些重点举措?
 
    招生政策新变化呈现在哪些方面?
 
    无锡教育微信进行了权威解读
 
    一起来看
 
    ↓ ↓ ↓
 
    —— 重点举措 ——
 
    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2.关于免试就近入学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3.关于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4.关于民办学校和公办特色学校招生
 
    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和公办特色学校招生,完善统一招生平台,规定申请学校数量,明确参加面谈人数,规范面谈方式和内容,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程序实施招生。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管理,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5.关于均衡分班
 
    贯彻执行市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阳光编班,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均衡编班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查,各地也要提前开展相关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市教育局。
 
    —— 两大变化 ——
 
    变化一: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小学同步招生:
 
    一是启动同步,公办小学发布招生通告,民办学校进行网上志愿填报。
 
    二是验证和面谈同步。公办学校启动资料验证,民办学校进行面谈。
 
    初中同步招生:
 
    一是启动同步,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班)进行网上入学申请,公办初中启动接收对口小学毕业生信息(由初中与对口小学完成)。
 
    二是学生信息核对整理同步。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班)对申请入学的学生信息进行核对,公办初中汇总整理对口小学毕业生信息。
 
    变化二:民办学校志愿填报数量和录取方式有变化
 
    小学:由去年的先申请3所学校,面谈后再填报一所就读学校,然后学校统一录取,改为先填报两个志愿,每个志愿一所学校,再进行面谈,然后学校按照第一、第二志愿顺序录取。
 
    初中:由去年的申请不超过3所民办学校和1所公办特色学校(班)改为申请不超过2所民办学校和1所公办特色学校(班),后面的流程和录取方式不变。
 
    通知指出:
 
    未录取民办学校的学生入学方式:未录取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到施教区小学提交验证材料,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照公办学校报名条件安排入学。未录取民办或公办特色初中的学生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对口方案安排入学。
 
    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严禁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以境外教材代替国标教材。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坚持中招政策稳定。市区中招坚持实行初中学生须在学籍所在学校读满3年,才能获得学籍所在学校热门普通高中招生分配指标的资格条件。
 
    2019年继续实行热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政策,招生指标分配数按各初中学校参加中考人数,参考各校规范办学、素质教育情况和办学水平并兼顾地域因素确定。
 
    关于做好2019年无锡市区
 
    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 ↓ ↓   
 
报名条件
 
    1.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入学。
 
    2.适龄儿童家庭应具有施教区正式户籍,适龄儿童户籍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相同,且户籍与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适龄儿童,持有相关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1)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另一方为非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在外地工作的;
 
    (2)父母离异,适龄儿童随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3)适龄儿童为孤儿,随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4)父母双方均为非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境)、支援边疆建设,适龄儿童为施教区单立户籍,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常住的;
 
    (5)适龄儿童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且无户口迁移史的。
 
    3.探索实施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施教区内一户地址六年内只享有一次对口入学机会的办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家庭除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龄儿童,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1)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家庭户籍、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有不相符的;
 
    (2)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施教区内一户地址六年内已有适龄儿童入学的;
 
    (3)无正当理由延缓入学的。
 
    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新生入学一律免试并均衡分班。所有公办、民办小学均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统一笔试或统一知识性考试,不得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不得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选拔生源,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实验班等。各校应在开学前15天发布开学公告,并公布新生编班名单。
 
    各校应当按照国家“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统一要求,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
 
    相关政策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江苏省居住证》半年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向公办学校申请入学,由各地和相关学校视情安排。对持有效期内《无锡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其随带子女按照无锡市户籍居民子女入学条件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江苏省居住证在锡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52号)要求,研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
 
    2.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7号)精神办理。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精神办理。
 
    4.港澳台商子女入学,按《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在锡台商子女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锡教发〔2006〕180号)精神办理。
 
    5.院士和国家级专家的子女(含第三代)入学,按我市《落实在锡院士和国家级专家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锡委知办〔2002〕3号)精神办理。
 
    6.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随归子女入学,按我市《<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07〕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530”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办理。市区引进的入选“太湖人才计划”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太湖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锡人才办〔2019〕9 号)精神办理。
 
    7.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按《关于城市重点工程拆迁中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教学〔2006〕215号)精神办理。
 
    8.集体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由集体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常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指定施教区安排入学。如已购商品房或有明确产权房、使用权房的,也可按房产地施教区安排入学。
 
    9.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施教区小学随班就读。学校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选择,不得拒收。涉及残疾儿童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认定,应以县级以上教育、卫生、残疾人工作部门指定的有资质专业机构确认或评估鉴定为依据。
 
    10.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学,按《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精神办理。
 
    有关要求
 
    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建立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拒收。要切实优化工作服务,及时公开招生信息,细致解读招生政策,有效开展宣传引导,热情接待家长来访,积极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围。
 
    采取有力措施,坚持多管齐下,着力解决过度“择校”问题。要合理调整施教区范围,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特别是“择校”热点学校要按实际办学能力扩大施教区范围。要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确保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
 
    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严禁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以境外教材代替国标教材。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的收费政策规定,切实强化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学校和相关单位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行为,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除经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代办性、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要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入学招生统筹,切实优化工作服务,建立完善入学预报名制度,规范入学申请程序,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要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省市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相关要求,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江阴、宜兴两市小学招生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关于做好2019年无锡市区
 
    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 ↓ ↓
  
工作要求
 
    1.市区公民办初中实行同步招生。为确保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录取工作统一安排在小学毕业考试后,所有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均不得确认录取新生,不得提前收取任何费用。
 
    2.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班)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和办法,通过统一的招生平台进行招生和录取工作。
 
    3.坚持免试入学和均衡编班。所有公办、民办初中均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统一笔试或统一知识性考试,不得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不得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选拔生源,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实验班等。除公办特色初中(班)外,其他公办初中全部按对口升学方案组织招生。
 
    4.各区教育局要确保为本地区所辖小学每个毕业生安排对口公办初中的一个学额。学生不在对口初中就读,可按规定选择民办初中或公办特色初中(班)。
 
    5.市教育局成立市区初中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市区初中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各校充分利用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小升初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强化检查监督。
 
    6.市区民办小学毕业生要求升入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公办初中就读的,由市区初中招生办公室安排对口入学。
 
    7.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施教区初中随班就读。学校要尊重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的选择,不得拒收。涉及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认定,应以县级以上教育、卫生、残疾人工作部门指定的有资质专业机构确认或评估鉴定为依据。
 
    具体安排
 
    相关政策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江苏省居住证》半年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向公办学校申请入学,由各地和相关学校视情安排。对持有效期内《无锡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其随带子女按照无锡市户籍居民子女入学条件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江苏省居住证在锡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52号)要求,研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
 
    2.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7号)精神办理。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精神办理。
 
    4.港澳台商子女入学,按《市教育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在锡台商子女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锡教发〔2006〕180号)精神办理。
 
    5.院士或国家级专家的子女(含第三代)入学,按我市《落实在锡院士和国家级专家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锡委知办〔2002〕3号)精神办理。
 
    6.市区引进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随归子女入学,按我市《<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07〕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530”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办理。市区引进的入选“太湖人才计划”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太湖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锡人才办〔2019〕9号)精神办理。
 
    7.在锡集体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由集体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常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指定施教区安排入学,已购商品房或有明确产权房、使用权房的,也可按房产地施教区入学。
 
    8.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学,按《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精神办理。
 
    其他事项
 
    1.各区教育局、各招生学校要切实优化工作服务,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程序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及时妥善解决招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主动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对口升学方案、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信息,热情接待家长来访,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围。
 
    2.各地各校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坚持多管齐下,着力解决过度“择校”问题。要认真贯彻实施《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和《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确保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坚决制止不惜降低办学标准过度“择校”的现象。要合理调整初中对口招生方案,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要大力推动区域内优质学校与普通学校结对共建、集团化办学,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探索实施学区化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
 
    3.小学毕业生升学后,确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力帮助解决,规范办理转学手续。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新生入学后,各区教育局负责将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移交对口初中学校,初中学校负责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各初中学校根据新生名册发送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初中学校报到。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不具备规范学籍手续的学生。
 
    5.各初中学校要自觉贯彻执行省、市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初中学校招生入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严禁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以境外教材代替国标教材,严禁学校组织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严禁公办初中跨区域组织招生,严禁民办初中代公办初中组织招生。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6.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的收费政策规定,切实强化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学校和相关单位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行为,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除经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代办性、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7.各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班)组织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以虚假不实信息误导学生、家长,招生方案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8.市区中招坚持实行初中学生须在学籍所在学校读满3年,才能获得学籍所在学校热门普通高中招生分配指标的资格条件。2019年继续实行热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政策,招生指标分配数按各初中学校参加中考人数,参考各校规范办学、素质教育情况和办学水平并兼顾地域因素确定。
 
    9.要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省市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相关要求,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为今年督导的重要任务,加强对各地各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责任督学要将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制定计划对所负责学校进行随机督导并写实记录。
 
    江阴、宜兴两市初中招生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责任编辑: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