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的解读
一、制定本意见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参照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成都等全国主要城市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
二、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和改进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增加了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与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一致,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其社会保险(养老金)缴费基数基本一致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的,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能证实职工工作单位及工资性收入情况。
二是调整了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范围,职工所购自住住房须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职工在办理以上提取业务时,配偶关系证明材料为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为户口簿,如户口簿无法显示的,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或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等;户籍地证明材料为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证明材料为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清单。
三是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交易行为的,该套房屋12个月内不得再次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
四是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仅限其中一方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房屋的总价。中心受理职工该业务提取申请时,遵循“申请优先、办结为准”原则,即先申请的按规定办结后,后申请的不予受理,先申请未审批通过的,重新申请。
五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认定标准由“认贷不认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房”是指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包括江阴、宜兴)登记的住房;“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是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借款申请人本人符合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各自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30万。
七是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将缴存年限分为未满24个月、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三个档次,对应的贷款额度分别为缴存余额的5倍、7倍、10倍。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时,按时、足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方可累计计算,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纳入缴存年限计算范围,但计算缴存余额时可一并纳入计算。
八是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挂钩,在保证职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月收入的60%的标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以申请贷款前一日晚12点前发生的最近一次单位正常汇缴数据为准)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不足的,应根据担保公司要求增加抵押物或保证人。
九是完善救济性条款,(1)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受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的限制。(2)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其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缴存年限同样分为未满24个月、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三个档次,对应的贷款额度为最高贷款额度的50%、70%、100%。
十是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并取以下限额标准的最低值:
(1)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2)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3)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4)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范和调整政策的施行时间及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2019年10月1日前已提交贷款申请并录入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5日